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減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於民國94年3月間某日起至94年10月26日止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0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515號、第2855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595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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