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三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七月十五日確定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法矯司字第○九九○九○六五四一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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