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再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1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
652號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5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