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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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雅惠
蘇靖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413、11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雅惠於民國103年1月4日下午4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裕農路121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裕農路121巷口,適同向由被告蘇靖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直行,雙方遂發生碰撞,致吳雅惠、蘇靖容均人倒地,吳雅惠因而受有左下肢多處挫傷腫脹、左小腿挫傷併擦傷併續發局部皮膚壞死、左小腿皮膚缺損、左側下肢深度磨擦傷併皮膚壞死約16乘3公分大小等傷害;蘇靖容則受有頸部扭傷及拉傷、左肩部挫傷、雙小腿磨損或擦傷、肌痛及肌炎等傷害。嗣被告吳雅惠、蘇靖容均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因認被告吳雅惠、蘇靖容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2人間互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2人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被告2人在本院已達成調解,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至2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