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雪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亦修 間因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4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榮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