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15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693號、第695號,110年度偵字第9834號、第10205號、第12174號、第12371號、第14372號、第15198號、第1538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797號、第17480號、第17693號、第18012號、第18307號、第21596號、第19724號、第2786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審訴字第976號),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建澤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犯罪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黃建澤明知現今金融機構開戶甚為便利,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欲開立金融帳戶使用並無困難,亦明知國內社會常見詐騙集團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進出款項,以掩飾不法犯罪行為,並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及其智識與個人經驗,能預見犯罪集團收集金融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之際,若他人不思自行申辦金融帳戶,反要求他人提供、交付帳戶資料,可能係用以作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等不法財產犯罪之工具,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0月間,接續將其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玉山銀行帳戶)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以新臺幣(下同)共計1萬元之代價,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奕安」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嗣「奕安」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含密碼)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時日,以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匯款時日,將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款項匯入前揭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提領時日,提領各該編號所示款項後上繳本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嗣上開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4、5、6、9、12、13、14、15、18、19所示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附表一編號20所示被害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另經附表一編號11所示被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附表一編號8所示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害人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附表一編號16所示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附表一編號17所示被害人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建澤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緝字第695號卷第47至50頁、第57至58頁,本院審訴字卷第307至308頁),並有附表二所示之補強證據可資佐證。
四、依上開補強證據,足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為真。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上揭事實欄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五、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
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2「詐欺方式」欄固記載「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訊息,誘使 姚良義 加入相關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附表編號9「詐欺方式」欄固記載「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訊息,誘使 劉美娟 加入相關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惟查,被告僅有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尚難認其對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手法有所預見,尚難認被告所為同時該當幫助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㈢被告提供本案玉山銀行帳戶、富邦銀行帳戶之行為,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接續犯。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公訴意旨雖未就被告因提供前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而致如
附表一編號2、3、7、8、10、11、16、17所示被害人受騙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之犯行(即移送併辦部分)起訴,惟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累犯部分:
1、按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之規定,係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亦即,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應」加重最低本刑(即法定本刑加重),於修法完成前,應暫時調整為由法院「得」加重最低本刑(即法官裁量加重),法院於量刑裁量時即應具體審酌前案(故意或過失)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5年以內(5年之初期、中期、末期)、再犯後罪(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等,綜合判斷累犯個案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林俊益 大法官及蔡炯燉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意旨可參)。
2、經查,被告前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5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後,5年以內因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揆諸前揭解釋意旨,仍應於個案量刑裁量時具體審認被告有無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而斟酌是否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3、本院審酌被告前案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其犯罪類型及法益種類,均屬有別,罪質亦互異,是本院審酌上情,認本案尚無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方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㈦被告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㈨本件同有刑法第30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爰依法遞減之。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公共危險、詐欺等前
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非佳。其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使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洗錢犯罪風氣之猖獗,應予非難;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併考量告訴人 劉晉嘉 、 張家敏 、 林妤婕 、 李佳穎 、 陳圻泯 、 洪浩誠 等人均表示能接受被告以分期方式賠償等節(見本院審訴字卷第309至310頁),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目前的薪資無法賠償各被害人等語(見本院審訴字卷第307頁);告訴人 王辰豪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我覺得被告態度沒有很積極,也沒有誠意要彌補等語(見本院審訴字卷第309頁);告訴人 丁健洲 、 陳玉祥 、陳圻泯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被告沒有心要解決、沒有感受到被告的誠意事情,希望從重量刑等語(見本院審訴字卷第310頁)之意見;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工地工作、日薪1,300元、未婚、無子女、無扶養對象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字卷309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部分: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報酬1萬一節,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審訴字卷第308頁),既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案被害人,復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思恬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建論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日詐騙手法匯款時日匯款金額(新臺幣)金融帳戶提領時日提領金額(新臺幣)備註1劉晉嘉(提告)109年11月4日21時00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aron」向劉晉嘉介紹投資機會,並向劉晉嘉佯稱:需要儲值金額 云云 ,致劉晉嘉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0日19時44分19秒1萬元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0年1月10日19時45分03秒1萬0,015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2 王靜儀 (提告)109年12月17日14時23分前不詳時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靜儀佯稱:可以投資獲利,惟需儲值入金云云,致王靜儀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0日17時34分57秒(併辦意旨書附表所載「17時35分」,應予更正)3萬元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0年1月10日17時36分56秒3萬0,015元110年度偵字第1830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3李佳穎(提告)109年12月23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臉書LINE暱稱「羽」( 張傑羽 )、「Wu.Jie」向李佳穎佯稱:透過dealglobal-exptrade.com交易平台,投資人民幣、萊特幣、乙太幣、美金,獲利可期云云,致李佳穎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0年1月11日①18時08分44秒②18時11分39秒①5萬元②2萬4,000元本案富邦銀行帳戶110年1月11日①18時09分25秒②18時12分39秒①5萬0,015元②2萬4,015元110年度偵字第21596號併辦意旨書4洪浩誠(提告)109年12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交友軟體「BADOO」自稱「 戴薇琳 」向洪浩誠介紹交易平台,並詳洪浩誠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很高云云,致洪浩誠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1日20時14分51秒(起訴書附表所載「20時15分」,應予更正)5,000元本案富邦銀行帳戶110年1月11日20時15分51秒5,015元起訴書附表編號75 余冠毅 (提告)109年12月31日22時00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余冠毅介紹可以入金加入「阿囉哈」遊戲平台,並向余冠毅佯稱:匯錢進來就可以代為操作獲利云云,致余冠毅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0日①18時16分56秒②18時41分53秒③18時47分26秒(就上開①部分,起訴書附表所載「下午6時17分,應予更正」)①2萬元②2萬9,000元③1,000元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0年1月10日①18時18分33秒②18時21分12秒③18時21分40秒④18時27分38秒⑤18時47分07秒⑥19時00分22秒①3萬7,015元②6萬0,015元③3萬0,015元④3萬0,015元⑤2萬8,015元⑥3萬1,015元(上開①②③④款項,含編號13丁健洲及帳戶內其他匯入款項)起訴書附表編號116 黃琨寶 (提告)109年12月31日22時後某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琨寶介紹可以入金加入「阿囉哈」遊戲平台操作獲利,並向黃琨寶佯稱:匯錢進來就可以代為操作獲利云云,致黃琨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0日①17時22分33秒②17時26分01秒(起訴書附表所載「下午5時15分、5時26ZP分」,應予更正)①3萬元②2萬元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0年1月10日①17時25分02秒②17時27分06秒①5萬0,015元②5萬0,015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27陳玉祥(提告)109年12月31日某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玉祥佯稱:可以投資獲利,惟需儲值入金云云,致陳玉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1日20時26分19秒6萬元本案富邦銀行帳戶110年1月11日20時27分12秒6萬0,015元110年度偵字第1748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陳圻泯(提告)110年1月4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圻泯佯稱:可以投資獲利,惟需儲值入金云云,致陳圻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1日20時54分17秒4萬元本案富邦銀行帳戶110年1月11日20時56分31秒4萬0,015元110年度偵字第1801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9林妤婕(提告)110年1月7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莫莫」、「SF-杰銘隊長」向林妤婕介紹以遊戲下注之方式賺取現金,並向林妤婕佯稱:遊戲帳戶被鎖住,需再匯款解密云云,致林妤婕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0日20時24分12秒5萬元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0年1月10日20時26分42秒5萬0,015元起訴書附表編號510 呂孟璇 (提告)110年1月7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電呂孟璇佯稱:可以介紹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呂孟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8日22時28分40秒(併辦意旨書附表所載「19時44分」,應予更正)1萬元本案富邦銀行帳戶110年1月8日22時40分08秒1萬0,015元110年度偵字第1679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 陳怡婷 (提告)110年1月7日22時25分前不詳時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怡婷佯稱:可以介紹入金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怡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1日①16時08分21秒②21時48分43秒①3萬元②3萬元本案富邦銀行帳戶110年1月11日①16時09分02秒②21時48分53秒②21時49分34秒①3萬0,015元②5萬8,015元③3萬0,015元(上開②③款項,含有編號19張家敏之匯入款項)110年度偵字第27860號併辦意旨書12劉美娟(提告)110年1月9日18時48分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白白ㄡ」向劉美娟佯稱:會引導參與網路上之遊戲,會有獲利,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劉美娟遂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0日23時27分55秒4萬元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0年1月10日23時28分56秒4萬0,015元起訴書附表編號913丁健洲(提告)110年1月10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晨星線上客服」向丁健洲佯稱:介紹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丁健洲遂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0日①18時02分09秒②18時16分02秒③18時20分02秒④18時20分44秒⑤18時21分10秒(就上開①部分,起訴書附表所載「18時03分」,應予更正)①3萬元②5萬元③1萬元④1萬元⑤1萬元本案玉山銀行帳戶㈠左列編號①:110年1月10日18時04分40秒㈡左列編號②至⑤:110年1月10日18時16分51秒;其餘同編號5㈠左列編號①:5萬0,015元㈡左列編號②至⑤:3萬3,015元;其餘同編號5起訴書附表編號814王辰豪(提告)110年1月10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小秘書kiki」向王辰豪佯稱:可以申請帳戶投資比特幣云云,致王辰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0年1月10日①19時39分26秒②22時09分17秒③22時27分31秒①3萬元②2萬元③3萬元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0年1月10日①19時41分57秒②22時11分22秒③22時27分32秒①3萬0,015元②3萬0,015元③5萬0,015元(含帳戶內其他匯入款項)起訴書附表編號415 李奕叡 (提告)110年1月10日(起訴書所載「110年1月11日」,應予更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欣潔」向李奕叡佯稱:販賣電子菸云云,致李奕叡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購買價金。110年1月11日21時23分15秒5萬6,060元本案富邦銀行帳戶110年1月11日21時23分48秒5萬6,015元起訴書附表編號616 陳榮軍 (提告)110年1月10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榮軍佯稱:可以投資獲利,惟需儲值入金云云,致陳榮軍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0日22時28分27秒1萬元本案富邦銀行帳戶110年1月10日22時29分29秒1萬0,015元110年度偵字第1769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7 林家均 (提告)110年1月上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家均佯稱:可以介紹入金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家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1日17時46分48秒2萬5,000元本案富邦銀行帳戶110年1月11日17時47分25秒2萬0,015元110年度偵字第19724號併辦意旨書18姚良義110年1月1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暱稱「贏富娛樂城客服」向姚良義佯稱:會引導參與網路上之遊戲,會有獲利,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姚良義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1日①16時07分34秒②16時18分35秒①5萬元②4萬9,000元本案富邦銀行帳戶110年1月11日①16時07分54秒②16時19分44秒①5萬0,015元②6萬9,015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19張家敏(提告)110年1月1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潔」向張家敏佯稱:販賣電子菸云云,致張家敏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購買價金。110年1月11日21時45分27秒3萬9,660元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同編號11同編號11起訴書附表編號320 蕭祺恩 (提告)110年1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祺恩佯稱:介紹可以入金加入遊戲平台操作獲利云云,致蕭祺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轉帳。110年1月10日22時57分34秒5萬元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0年1月10日23時01分29秒5萬0,015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0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相關證據資料及出處1劉晉嘉(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劉晉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9834號卷第19至2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9834號卷第21至22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9834號卷第23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9834號卷第27頁)。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9834號卷第39頁)。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9834號卷第39-1頁)。7、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9834號卷第31至35頁)。8、網頁截圖(見偵字第9834號卷第35頁)。9、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完成結果截圖(見偵字第9834號卷第37頁)。10、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3082號函暨其所檢附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9203號卷第11至17頁)。1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54084號函暨其檢附帳號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9至92頁)。2王靜儀(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王靜儀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8307號卷第7至9頁、第11至1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8307號卷第27至28頁)。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8307號卷第37頁)。4、通訊軟體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8307號卷第47至49頁)。5、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3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08205號函暨其檢附帳戶存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8307號卷第19至25頁)。3李佳穎(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李佳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1596號影卷第9至1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596號影卷第76至77頁)。3、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見偵字第21596號影卷第89至91頁)。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1596號影卷第98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596號影卷第117頁、第119頁)。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21596號影卷第191頁)。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木柵分行110年3月22日北富銀木柵字第11001000019號函暨其檢附帳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1596號影卷第61至72頁)。4洪浩誠(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洪浩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2174號卷第29至31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12174號卷第31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2174號卷第33至34頁)。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2174號卷第35頁)。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2174號卷第39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2174號卷第43頁)。7、會員登錄頁面(見偵字第12174號卷第49頁)。8、轉帳交易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2174號卷第52頁)。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110年3月9日北富銀木柵字第1101000002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12174號卷第9至21頁)。5余冠毅(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余冠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31至35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43頁)。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45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47至48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49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51頁)。7、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59至64頁、第73至77頁)。8、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選擇交易明細與優惠卷(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65頁、第79頁)。9、存摺封面(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67頁、第69頁、第81頁、第83頁)。10、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3082號函暨所附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13至19頁)。1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54084號函暨其檢附帳號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9至92頁)。6黃琨寶(提告)1、證人余冠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31至35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43頁)。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45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47至48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49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51頁)。7、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59至64頁、第73至77頁)。8、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選擇交易明細與優惠卷(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65頁、第79頁)。9、存摺封面(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67、69、81、83頁)。10、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3082號函暨所附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5387號卷第13至19頁)。1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54084號函暨其檢附帳號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9至92頁)。7陳玉祥(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陳玉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7480號卷第35至37頁、第39至41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7480號卷第45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7480號卷第47至49頁、第55至61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7480號卷第63頁)。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17480號卷第81頁)。6、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7480號卷第71至79頁)。7、台幣活存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7480號卷第69頁)。8、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480號卷第13至22頁)。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110年3月16日北富銀木柵字第110100001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16797號卷第17至26頁)。8陳圻泯(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陳圻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8012號卷第7至10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8012號卷第39頁)。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18012號卷第41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8012號卷第67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8012號卷第43至45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8012號卷第69至75頁)。7、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8012號卷第87頁)。8、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8012號卷第89至97頁)。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110年3月16日北富銀木柵字第110100001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110年4月20日北富銀木柵字第1101000040號函暨其檢附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16797號卷第17至26頁;偵字第18012號卷第17至31頁)。9林妤婕(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林妤婕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2371號卷第29至3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2371號卷第27至28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2371號卷第39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2371號卷第43頁)。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2371號卷第59至60頁)。6、轉帳交易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2371號卷第61頁)。7、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3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8103號函暨及其檢附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2371號卷第7至13頁)。8、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54084號函暨其檢附帳號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9至92頁)。10呂孟璇(提告)1、告訴人呂孟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6797號卷第11至15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16797號卷第39頁)。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6797號卷第41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6797號卷第43至45頁)。5、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6797號卷第35頁)。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110年3月16日北富銀木柵字第110100001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16797號卷第17至26頁)。11陳怡婷(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7860號卷第269至272頁)。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27860號卷第275頁)。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27860號卷第277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7860號卷第279至280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7860號卷第289至295頁)。6、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7860號卷第287頁)。7、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27860號卷第305至323頁)。8、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7860號卷第323頁)。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110年3月16日北富銀木柵字第110100001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27860號卷第351至360頁)。12劉美娟(提告)1、告訴人劉美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65至69頁)。2、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63頁)。3、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71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73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77頁)。6、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79頁)。7、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83至99頁)。8、轉帳交易紀錄截圖(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81頁)。9、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3082號函暨所附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11至17頁)。10、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54084號函暨其檢附帳號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9至92頁)。1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54084號函暨其檢附帳號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9至92頁)。13丁健洲(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丁健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25至27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29頁)。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33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35至41頁)。5、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43至52頁、第55頁)。6、轉帳交易紀錄截圖(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53頁)。7、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3082號函暨所附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11至17頁)。8、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54084號函暨其檢附帳號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9至92頁)。14王辰豪(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王辰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9203號卷第31至33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9203號卷第25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9203號卷第27至28頁)。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9203號卷第29頁)。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9203號卷第35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9203號卷第37頁)。7、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9203號卷第43至45頁)。8、轉帳交易紀錄截圖(見偵字第9203號卷第45至47頁)。9、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3082號函暨其所檢附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9203號卷第11至17頁)。10、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54084號函暨其檢附帳號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9至92頁)。15李奕叡(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李奕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4372號卷第31至33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14372號卷第29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4372號卷第35頁)。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4372號卷第37頁)。5、轉帳交易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4372號卷第41頁)。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110年3月9日北富銀木柵字第1101000002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14372號卷第13至25頁)。16陳榮軍(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陳榮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7693號卷第43至45頁)。2、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7693號卷第35頁)。3、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17693號卷第37頁)。4、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7693號卷第47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7693號卷第49頁)。6、通訊軟體LINE及MESSENGER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7693號卷第65至113頁)。7、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7693號卷第117頁)。8、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110年3月11日北富銀木柵字第1101000005號函暨其檢附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17693號卷第11至23頁)。17林家均(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9724號第15至21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19724號第25頁)。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9724號第27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9724號第33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單(見偵字第19724號第29至31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724號第35頁)。7、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9724號第37頁)。8、網頁列印(見偵字第19724號第41頁)。9、轉帳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9724號第39頁)。1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110年3月22日北富銀木柵字第1101000018號函暨其檢附帳戶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19724號第43至53頁)。18姚良義1、被害人姚良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65至6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73頁)。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75頁)。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77頁)。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79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81頁)。7、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7至21頁)。19張家敏(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張家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0205號第29至31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0205號第37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0205號第39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10205號第41頁)。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43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53頁)。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55頁)。8、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45至47頁)。9、國泰世華電子存摺截圖(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49至51頁)。10、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偵字第10205號卷第7至21頁)。20蕭祺恩(提告)1、證人即告訴人蕭祺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5198號卷第17至19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5198號卷第53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5198號卷第73頁)。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15198號卷第75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5198號卷第61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5198號卷第65頁)。7、帳戶存摺封面(見偵字第15198號卷第79頁)。8、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3082號函暨其所檢附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9202號卷第11至17頁)。9、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54084號函暨其檢附帳號存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9至9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