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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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住台北市○○區○○路○○號代理人 田明德 住新竹市○○路○號4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武雄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寬益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麗娜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麗倩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麗玟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善美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仙美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怡美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繼承人何武雄、何寬益、何麗娜、何麗倩、何
麗玟、何善美、何仙美、何怡美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③對何寬益有無基於保証人地位為請求?如有,應併更正聲明請求。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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