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9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5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