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