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
陳秉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妤萍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鄭純惠法官吳麗惠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