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明人 蔡光治 上列聲明人因貪污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審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七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蔡光治因貪污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振堂
法官吳燦法官韓金秀法官洪昌宏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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