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687號
  原   告 保時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被   告  林懋昌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687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0
9年3月17日下午2時12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A-3892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枚及行照壹枚返還原
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未定期
檢驗,原告主張終止上開契約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契約書、
同業公會函文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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