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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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15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泓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㈢欄第4行所載「118」之記載,更正為「113」。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㈢欄第4行所載「118」,應係「113」之誤載,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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