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力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力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莊力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包括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01號、113年度審簡字第879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2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