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科汶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件裁定所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關於「112/08/01」之記載,係「不詳時間至112/08/01為警查獲止」之誤寫,且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將原裁定之附表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承叡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