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裕情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裕情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1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