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30號原告 范姜映 如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被告 任清瑞
洪瑜雅 孫曉敏孫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又另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孫曉敏(孫心瑀)」,而未明確記載被告姓名為何,於法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暨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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