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11號聲請人 陳冠宇 即凱聖企業社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10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玫君┌─────────────────────────────────────┐│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凱聖企業社│台北國際商│94年3月19日│2,415元│0000000││││陳冠宇│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迴││││││││龍分行│││││├───┼─────┼─────┼──────┼─────┼─────┼──┤│002│凱聖企業社│台北國際商│94年6月30日│7,245元│0000000││││陳冠宇│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迴││││││││龍分行│││││├───┼─────┼─────┼──────┼─────┼─────┼──┤│003│凱聖企業社│台北國際商│94年4月30日│6,195元│0000000││││陳冠宇│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迴││││││││龍分行│││││├───┼─────┼─────┼──────┼─────┼─────┼──┤│004│凱聖企業社│台北國際商│94年5月31日│9,135元│0000000││││陳冠宇│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迴││││││││龍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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