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09號聲請人壬○○
2段2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等八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連福 之除戶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人丁○○、甲○○、辛○○、戊○○、己○○、乙○○、丙○○及庚○○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