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在押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不得抗告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