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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