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甲○○○
之2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叁拾柒萬玖仟零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肆仟零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