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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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呂晉雄
廖曉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被告 杜金豪
杜天財 賴桂綉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交上訴字第2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璧君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