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9號再審原告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再審被告 黃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再審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