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債權人 馮佩岑 上列債權人馮佩岑因與債務人 瑁瑁瑪邵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馮佩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證物欄所載之證據(聲證1~5)影本各乙件到院供查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瑁瑁瑪邵(住彰化縣○○鄉○○村○○路○○○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