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9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03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該裁定業於97年3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