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14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13日,
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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