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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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9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文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徐文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