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30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301號

原告 李羚

被告 廖沛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件係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義之詐欺犯罪,依同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由於原告仍自行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故原告未繳足之差額500元訴訟費用,應由本院向被告徵收,併此敘明)。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