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30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301號
原告 李羚
被告 廖沛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件係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義之詐欺犯罪,依同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由於原告仍自行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故原告未繳足之差額500元訴訟費用,應由本院向被告徵收,併此敘明)。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