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柏毅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柏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柏毅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5750號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8年8月20日108年度聲字第174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妨害自由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4年,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2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91466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2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914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