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5996號債權人 張祐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一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固提出債務人簽名用印之收據影本及債務人於發票人欄簽名之本票影本為據,惟經核該本票僅有債務人之簽名,無發票日及發票金額之記載,欠缺票據法規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該票據係屬無效票據,無法釋明本件相關請求原因事實;另該收據並未載明清償日,且債權人亦未提出催告債務人返還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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