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31號、112年度執字第9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林國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5、8所示為相同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8部分應屬贅載,故予以刪除,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附表:受刑人林國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⑴有期徒刑3月(共2罪)⑵有期徒刑4月(共4罪)犯罪日期111年5月24日111年6月8日⑴111年5月16日⑵111年6月24日⑶111年6月25日⑷111年6月30日⑸111年7月4日⑹111年7月10日至111年7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424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978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58、10257、10302、11015、11675、123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4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765號111年度易字第817、936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5日111年8月9日111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4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765號111年度易字第817、9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5日111年10月17日111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595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73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6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至2經嘉義地院111年度聲字第9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聲請書誤載為嘉義地院112年度聲字第958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2年度執更助字第513號
編號456罪名竊盜踰越門窗竊盜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⑴有期徒刑3月⑵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7月4日111年7月9日⑴111年6月6日⑵111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25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872、8127、8431、8692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843、89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090號111年度易字第626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154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6日112年1月31日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090號111年度易字第626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15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8日112年3月1日112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78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75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7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2年度執更助字第513號
編號78(即聲請書編號9部分)9(即聲請書編號10部分)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⑴有期徒刑3月(共4罪)⑵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⑴111年5月31日⑵111年5月31日⑶111年6月5日⑷111年7月16日⑸111年6月1日111年7月7日111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83、584、585號、111年度偵字第10564、10750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4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六簡字第4、23號112年度六簡字第71號112年度簡字第90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8日112年4月28日112年6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六簡字第4、23號112年度六簡字第71號112年度簡字第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9日112年5月30日112年7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7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70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02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2年度執更助字第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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