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田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竊盜、強暴侮辱等罪,罪質部分相同、部分迥異,犯罪時間係於民國110年11月至112年1月間,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等情,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該函文於112年10月3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附表:受刑人黃金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50日(2次)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1年2月19日、111年4月10日111年7月17日111年1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692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45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979號111年度易字第2750號111年度易字第1176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0日112年1月30日112年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979號111年度易字第2750號111年度易字第11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2日112年4月6日112年7月31日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61號,應執行拘役80日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1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78號編號1至3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強暴侮辱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30日(4次)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0年11月29日112年1月11日、111年11月18日、111年11月13日、111年11月15日、111年11月18日111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03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91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9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33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8日112年6月7日112年6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33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22日112年8月22日備註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0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03號,編號5至6前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號7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2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63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6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5日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