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81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8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817號聲請人 鄭硯香 107年3月29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3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63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26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又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玫君法官王碧芳法官蘇嫊娟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健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