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8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809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17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8年9月1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8年8月30日108年度裁聲字第58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8年9月1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另於108年10月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前揭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583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玫君法官王碧芳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