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73號聲請人 詹金木 相對人 詹嘉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國98年11月23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詹嘉政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監宣字第8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詹金木為其監護人,關係人 詹蕭和美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為聲請人堂弟 詹添丁 之子,聲請人受相對人父親臨終所託,要代為照顧相對人。因相對人自幼即罹患重度智障,生活無法自理,故自民國90年3月15日起迄今,均住在內政部南投啟智教養院,而其於此期間所需支出,均由聲請人自費支出。又因聲請人目前已年逾70,恐無法繼續照顧相對人,聲請人為免相對人日後無人照顧及堂弟詹添丁之神明祖先牌位無人祭祀,擬欲將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附負擔方式贈與並登記予聲請人女兒 詹幸如 ,並由詹幸如簽具切結書,同意管理該不動產一切事宜、繼續照顧相對人及替相對人祭祀神明祖先等事項,倘詹幸如未能繼續照顧相對人與祭祀相對人之神明祖先,將同意無條件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相對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詹嘉政為其堂弟詹添丁之子,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1年1月31日以100年度監宣字第8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詹金木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關係人詹蕭和美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86號裁定、相對人不動產及動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監宣字第86號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惟查,聲請人提出之處分方式,係將受監護宣告人詹嘉政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無償贈與至聲請人詹金木之女兒詹幸如名下,此舉將使受監護宣告人受有損害。雖聲請人主張係為受繼續照顧受監護宣告人詹嘉政及為祭祀詹添丁之神明祖先牌位云云,惟受監護宣告人詹嘉政與詹幸如僅係堂兄弟姊妹關係,詹幸如對受監護宣告人詹嘉政依法無任何扶養義務,故本件處分未使受監護宣告人詹金木受有法律保障,且上述贈與屬無償之處分行為,對受監護宣告人詹嘉政而言,其將因此處分行為而喪失上揭房地之所有權,惟財產卻未有相應之增加,形式上顯難認係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詹嘉政利益之行為。再者,聲請人之女詹幸如依此處分行為取得上揭房地所有權後,是否願遵照聲請人之意向繼續照顧受監護宣告人詹嘉政或替其祭祀詹添丁之神明祖先牌位等事項,均有不確定之風險,更非監護人詹金木或本院所得監督管控,是本件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詹嘉政名下不動產,不符受監護人之利益,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附表:
┌───────────────────────────────┐│土地部分:│├──┬─────────┬───┬─────┬────────┤│編號│位置│地號│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1│苗栗縣○○鎮○○段│176│全│422.52│├──┼─────────┼───┼─────┼────────┤│2│苗栗縣○○鎮○○段│680│1/2│1095.00│├──┼─────────┼───┼─────┼────────┤│3│苗栗縣○○鎮○○段│676│182/528│10784.22│├──┴─────────┴───┴─────┴────────┤│建物部分:│├──┬─────────────┬─────┬────────┤│1│座落:苗栗縣卓蘭鎮新榮里7│全│136.1│││鄰成功路2-6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2│座落:苗栗縣卓蘭鎮新榮里7│全│121.5│││鄰成功路2-6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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