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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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代理人 顏忠村 債務人 陳秀金
莊皓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秀金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邀同其餘債務人莊皓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8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4,428元及至民國103年02月18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