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林士鈞(原名林國書)具保人劉書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執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書良因被告林士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劉書良因被告林士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復經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拘提亦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固有送達證書3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現未於看守所羈押或監所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惟查,具保人之戶籍地址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即遷至「桃園縣大園鄉○○村0鄰○○○000號」,且現無具保人在監在押資料,而聲請人前於102年7月間通知具保人於102年7月23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函件,僅向具保人繳納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載之原戶籍地址即「桃園縣中壢市○○路○○○○號6樓」為寄存送達外,並未就具保人斯時之戶籍地址為送達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憑,可見聲請人尚未完成合法通知具保人之程序,自難逕認具保人已受合法通知,致使其無從準時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而履行其保證人之責任,或將被告預備逃匿之情形報告法院而免除其具保責任,從而,被告是否確已逃匿,即非無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即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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