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7月、3月、4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①、②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年1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附表:甲○○定應執刑一覽表(97年度聲字第1050號)│├─────┬─────────┬─────────┬─────────┬──────────┬─────────┤│罪名│1.竊盜│2.竊盜│3.竊盜│4.竊盜│5.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月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97年8月13日21時許│97年8月15日11時45│97年7月11日20時許│97年6月18日19時45│97年7月26日24時許││日期││分許││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7年度偵│雲林地檢署97年度偵│雲林地檢署97年度偵│雲林地檢97年度速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264號│字第4264號│字第3688號│第50號│第390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676號│97年度易字第676號│97年度易字第630號│97年度六簡字第257號│97年度六簡字第326││實├───┼─────────┼─────────┼─────────┼──────────┼─────────┤│審│判決日│97年9月12日│97年9月12日│97年9月12日│97年8月21日│97年9月8日│├─┼───┼─────────┼─────────┼─────────┼──────────┼─────────┤│確│法院│同│同│同│同│同││定├───┼─────────┼─────────┼─────────┼──────────┼─────────┤│判│案號│上│上│上│上│上││決├───┼─────────┼─────────┼─────────┼──────────┼─────────┤││確定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7日│97年11月4日│├─┴───┼─────────┼─────────┼─────────┼──────────┼─────────┤│備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同左│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980號││第3011號│3237號│第33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