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怡姍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怡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受刑人吳怡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吳怡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4年2月│94年2月2日下午5時許為警│97年3月19日│││3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48號│94年度毒偵字第348號│97年度毒偵字第50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5號│97年度訴緝字第5號│97年度訴字第521號││├───┼─────────────┼─────────────┼─────────────┤││日期│97年3月20日│97年3月20日│97年6月25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5號│97年度訴緝字第5號│97年度訴字第521號││├───┼─────────────┼─────────────┼─────────────┤││日期│97年4月14日│97年4月14日│97年7月14日│├───┴───┼─────────────┼─────────────┼─────────────┤│附註││││└───────┴─────────────┴─────────────┴─────────────┘┌───────┬─────────────┬─────────────┬─────────────┐│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3月1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0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1號││││├───┼─────────────┼─────────────┼─────────────┤││日期│97年6月25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1號││││├───┼─────────────┼─────────────┼─────────────┤││日期│97年7月14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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