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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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原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 律師
林君儀 律師被告 呂姿儀 被告泰崵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維傑 即AmesurVijayKumarKishinchand被告YURAKUPTE.LTD.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CLAUDIOGIUSEPPEBENCIVENGO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 律師
蕭憲文 律師 洪志勳 律師 翁乙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3年1月20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一○二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0年1月6日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85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85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