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呂清欽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33號,聲請書誤繕為100年執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清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清欽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呂清欽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呂清欽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呂清欽繳納後獲得釋放,而受刑人呂清欽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102年5月22日判決有期徒刑9月,並於102年6月17日確定在案,乃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聲請人寄發執行傳票要求受刑人於102年7月29日到案執行,而具保人即受刑人呂清欽上開傳票於102年7月18日由受刑人親自收受,依法已生送達效力。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又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前開住處拘提受刑人,亦拘提未獲,又受刑人經聲請人於102年8月30日以102年桃檢秋執鎮緝字第3371號發佈通緝在案,迄今仍未緝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附卷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發佈通緝而仍未緝獲,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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