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4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水旺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8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胡水旺明知為偽藥,意圖販賣而陳列,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及未扣案之「久戰不泄」拾盒、「動力 偉哥 」玖罐、「硬九天」參盒、「雄壯」肆盒、「金功夫」壹佰貳拾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應補充:「胡水旺曾於民國九十八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三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至第三行原記載:「所購得之『久戰不泄』、『動力偉哥』、『硬九天』、『雄壯』、『金功夫』等藥品」,應更正為:「所購得之『久戰不泄』十盒、『動力偉哥』九罐、『硬九天』三盒、『雄壯』四盒、『金功夫』一百二十盒等藥品」。
二、核被告胡水旺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明知為偽藥,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被告有上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販賣藥品影響國民健康之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及未扣案之「久戰不泄」十盒、「動力偉哥」九罐、「硬九天」三盒、「雄壯」四盒、「金功夫」一百二十盒,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