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智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智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淑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淑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拾個月內,接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貳拾小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葉淑惠明知「HelloKitty(凱蒂貓)」(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MYMELODY(美樂蒂)」(註冊/審定號:00000000)」、「KUROMI(庫洛米)」(註冊/審定號:00000000)業由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DORAEMON小叮噹(哆啦A夢)」(註冊/審定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業由日本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Rilakkuma(拉拉熊)」(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業由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網路集線器等商品類別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如未經各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復明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之商品,係侵害森克斯公司所有之「Rilakkuma(拉拉熊)」商標權之商品、編號11至30之商品,係侵害三麗鷗公司所有之「HelloKitty(凱蒂貓)」商標權之商品、編號31至36之商品,係侵害三麗鷗公司所有之「
MYMELODY(美樂蒂)」商標權之商品、編號37之商品,係侵害三麗鷗公司所有之「KUROMI(庫洛米)」商標權之商品、編號38至45之商品,係侵害小學館公司所有之「DORAEMON小叮噹(哆啦A夢)」商標權之商品,仍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3年3月間某日開始,由「阿里巴巴」網站自大陸地區購買輸入附表扣案之仿冒商品後持有之,並在位於嘉義市○○路○段家樂福夜市C區編號29、30號之攤位,陳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以每件新臺幣60元至40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以牟利而販賣之。嗣因員警於103年9月2日晚上7時22分許,在上開夜市攤位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始獲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葉淑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三)查獲照片及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四)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仿冒品鑑定報告。
(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
(六)如附表所示之扣押商品。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既已載明「葉淑惠…以每件新臺幣(下同)60元至4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卻僅認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是有誤會,然因低度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已由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且二者均規定在商標法第97條,並無條項不同之規定,故無變更法條之問題,併此敘明。被告所為同時侵害三麗鷗公司3項、小學館公司及森克斯公司各1項可單獨成罪之商標權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及前案資料等,審酌被告先前未有任何犯罪科刑之紀錄,品行良好;所為不僅對商標權人已經為該商標建立之形象與聲譽造成危害,並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有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誠屬不該;為家中次女、已婚之生活情形;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擺攤為業、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商標權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而犯罪,且犯後深表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自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被告故意犯罪,法治觀念容有不足,為使其於緩刑期內能知所誡慎,避免再蹈法網,爰令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0個月內,接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20小時,再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錄法律條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侵害商標權物│數量│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1│拉拉熊集線器│10件│森克斯公司│00000000│├──┼──────────┼────┼──────┼─────┤│2│拉拉熊行動電話護套│8件│森克斯公司│00000000│├──┼──────────┼────┼──────┼─────┤│3│拉拉熊指甲剪│4件│森克斯公司│00000000│├──┼──────────┼────┼──────┼─────┤│4│拉拉熊文件夾│6件│森克斯公司│00000000│├──┼──────────┼────┼──────┼─────┤│5│拉拉熊鑰匙圈│6件│森克斯公司│00000000│├──┼──────────┼────┼──────┼─────┤│6│拉拉熊隨身碟│2件│森克斯公司│00000000│├──┼──────────┼────┼──────┼─────┤│7│拉拉熊杯墊│4件│森克斯公司│00000000│├──┼──────────┼────┼──────┼─────┤│8│拉拉熊化妝鏡│3件│森克斯公司│00000000│├──┼──────────┼────┼──────┼─────┤│9│拉拉熊便當盒│1件│森克斯公司│00000000│├──┼──────────┼────┼──────┼─────┤│10│拉拉熊面紙盒套│3件│森克斯公司│00000000│├──┼──────────┼────┼──────┼─────┤│11│HelloKitty文件夾│6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12│HelloKitty傳輸線│4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13│HelloKitty牙刷架│3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14│HelloKitty眼鏡盒│3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15│HelloKitty刀子│13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16│HelloKitty叉子│1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17│HelloKitty餐具組│3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18│HelloKitty計算機│3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19│HelloKitty撲克牌│4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20│HelloKitty鑰匙圈│1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21│HelloKitty手機吊飾│1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22│HelloKitty滑鼠墊│1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23│HelloKitty盤子│5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24│HelloKitty碗│15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25│HelloKitty掛袋│2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26│HelloKitty鏡子│7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27│HelloKitty面紙盒套│8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28│HelloKitty芳香劑│8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29│HelloKitty保溫瓶│2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30│HelloKitty水壺│3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31│美樂蒂文件夾│6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32│美樂蒂鑰匙圈│3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33│美樂蒂傳輸線│4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34│美樂蒂杯墊│4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35│美樂蒂碗│3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36│美樂蒂掛袋│2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37│庫洛米傳輸線│4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38│哆啦A夢刀子│4件│小學館公司│00000000│├──┼──────────┼────┼──────┼─────┤│39│哆啦A夢叉子│2件│小學館公司│00000000│├──┼──────────┼────┼──────┼─────┤│40│哆啦A夢指甲剪│3件│小學館公司│00000000│├──┼──────────┼────┼──────┼─────┤│41│哆啦A夢文件夾│4件│小學館公司│00000000│├──┼──────────┼────┼──────┼─────┤│42│哆啦A夢餐具組│1件│小學館公司│00000000│├──┼──────────┼────┼──────┼─────┤│43│哆啦A夢傳輸線│3件│小學館公司│00000000│├──┼──────────┼────┼──────┼─────┤│44│哆啦A夢杯墊│3件│小學館公司│00000000│├──┼──────────┼────┼──────┼─────┤│45│哆啦A夢保溫瓶│1件│小學館公司│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