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4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被告 王松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4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駱映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駱映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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