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丙○○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25,7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