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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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631號抗告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呂淑柔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
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74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限,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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