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9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駿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9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駿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