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62號原告 馮志瑛 被告大漢思源大廈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劉煜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參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