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394號聲請人 李憲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黃素玉 女.六市○○里○○路○○○巷○弄○○號2樓),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